制作投标文件的MAC地址相同,就一定属于串标行为吗?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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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投标文件的MAC地址相同,就一定属于串标行为吗?不一定!

2024-07-11 19:5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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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投标文件的MAC地址相同,就一定属于串标行为吗?不一定!“视为”串标不能简单等于“属于”串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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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招投标的发展,各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相继建立了电子招投标系统,采用网上投标报名、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等电子化行为,电子招投标为企业投标提供了便利也节约了投标成本,同时,网上投标报名、上传投标文件必然会产生相应的"痕迹",如报名和制作投标文件的MAC地址一致,是否属于相关法规中的异常一致行为?能否将其认定为投标企业之间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呢?

一、电子招投标平台具备辨识串标的技术能力!

随着电子招投标平台的完善,电子化系统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应用,能有效提高采购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但也给供应商带来了困扰,不少供应商由于不熟悉电子标书制作,通过委托市面上的其他公司制作标书的方式,来解决电子化系统投标的工作,但也迎来了新的问题。

电子招投标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名的IP地址一致、或者IP地址在某一特定区域,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MAC地址一致,都会很容易被判定为串通投标:近年来,多地政府采购网公示多起串标、投标案件。其中轻则被废标,重则被罚款、判刑等处罚的不在少数。

一般电子招投标平台都可以:1、自动筛查不同投标书是否由同一台电脑制作;2、自动计算汇总各项评分,辅助评审专家判断是否围标串标;3、各环节全程留痕,所有资料自动归档,全程追溯,能做到动态监控、实时预警、智能辅助、全程记录.

案例1:投标MAC地址相同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串标案例处罚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在2021年9月13日开标的xxxx总医院医疗设备采购第四标段中,与xxxx商贸有限公司投标MAC地址相同,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的情形,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的情形。

处罚结果:罚款255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以上来自于政府公示信息,本文涉及的企业名称等已隐藏,仅供招投标行业相关企业和人员学习行政处罚案例参考)

由此,不少单位就以为只要出现投标文件MAC地址一致就认为是串标,这个等同有没有依据呢?

不少人发出疑问:现在很多企业都是互相认识的,有时候公司停电,遇到网络故障,借用一下就近公司的电脑制作标书也是常有之事,报价各方面互不干扰,这样就属于串标行为吗?

二、为什么相同MAC地址或IP地址上传投标文件会被视为串标呢?

什么是MAC码?

MAC地址是固化在网卡上的串行EEPROM中的物理地址,由厂商写入网络设备的 bios中,通常有48位长。用来表示互联网上每一个站点的标识符,采用十六进制数表示。

任一网络设备(如网卡,路由器)一旦生产出来,其MAC地址是永远唯一且不能由用户进行改变。因此,通过MAC地址就可以准确定位到数据的收发方。所以当出现相同MAC地址上传投标文件时,招标方可以判定投标文件是从同一台设备上传。

哪些情形会被认定为串标?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视为串标行为。

因此,当出现相同MAC地址上传投标文件时,招标方可以判定投标文件是从同一台设备或同一特定区域上传。既然不同的投标文件上传来自同一台设备,那么就符合“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将被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于是在很多情况之下,这种情形会被视为“串标行为”。

三、即便投标人出现了MAC地址一致的情况,也不能将其直接认定为串通投标!

并不是所有投标项目中,一旦出现MAC地址一致或者IP地址一致,就会一致被判定为串标。

案例2:在某货物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三家供应商因不会制作电子投标文件,不约而同委托了同一家图文店帮忙。而根据招标文件关于“同一项目,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mac地址)一致的,视为串标行为,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认定三家供应商投标无效。

至于三家供应商是否真的不存在串标行为,最终由相关部门调查取证。最终当地财政部门以制作机器码一致为线索,重点审查了三家供应商的电子投标文件是否存在上述被视为串标的情形。经审查,均不存在被视为串标中提到的情形。

以上案例告诉我们,即便投标人出现了MAC地址一致的情况,也不能将其直接认定为串通投标。

四、判定串标需要经过流程,而不是直接认定?

围标情况下,多个厂商的投标工作是由主导围标行为的厂商完成的,这时候往往标书全部是这个厂商员工写的,并有可能由某一个人拿几个公司的采购平台账号,上传投标文件进行投标,从而导致投标人IP地址重复、Mac地址重复。

有些人知道IP地址重复这事,为避免IP地址重复,可能在公司里面投标后,再拿着笔记本在家里或酒店里上传另一个公司标书,以为这就没问题了,其实这时候投标人Mac地址是一样的,也是徒劳。

既然Mac地址不是直接认定串标,那应该经过什么流程呢?

在《条例》中,对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有两条规定,一是“视为”、二是“属于”,由于串通投标行为的隐蔽性,因此需要相关部门的调查,调查成为才会认定为串通投标。

尽管《招》法和《实施条例》中还未将电子招投标模式下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形式纳入法条规定,但实践中,一些地方已经开始探索将IP地址、MAC地址等作为识别串通投标的手段之一。如果在地方性规章中也没有相关规定,则招标人在实际发生此类情形后再认定其属于串通投标行为,则既缺乏法律依据,也没有就此与投标人事先达成合意,因此不能直接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建设工程招标中的串通投标认定和其它串通投标的行为认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或投标预算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的,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认定串通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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